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京师,南熏坊东南角,詹事府之东,一处以极快速度新建的衙门式建筑正式挂牌:大明联合储蓄银行。该行又称“明联储”或“联储银行”,乃是大明第一家和唯一一家以私人资本形式成立,却拥有合法“铸币权”的金融机构。
该行不仅拥有铸币权,而且其权力形式是以皇帝诏书、内阁及户部行文明确规定并为之背书的。
诏书、阁令、部文从律法层面赋予了该行巨大的权力,其中最主要的权力有如下一些:
独家发行全国统一纸币“联储宝钞”;代管进出口贸易利润金(户部征收部分);管理朝廷战争赔款收益(目前仅缅甸);代理皇帝内帑金库并负责投资;对朝廷提供金融顾问服务;向府级以上地方衙门进行贷款;持有并保管联储纸币发行准备金;向其他大型钱庄(或银行)提供必要贷款;对朝廷战争或盈利性建设进行贷款;对民间大型企业(企业一词早已由京华“开创”)投资进行审定并核准贷款;自主发行有关战争、建设、贸易的三类债券……等等。
明联储作为一个全国性的特殊金融机构,以及全国第二个使用“银行”的“钱庄”(第一个是京华银行),初期除了京师总行之外,还将在南京、十三省及辽东、大明金国(原土默特,现在包括鄂尔多斯部)设立十六个分行。
这些分行主要负责代替总行兑换“联储宝钞”,代理总行交办的投资、贷款、债券等相关业务。同时还有一个重要任务,便是分省储备宝钞发行准备金的一部分,作为应对可能发生的恶性挤兑反制手段。
内陆省份和京畿不必多说,大明金国(土默特)分行却值得单独一提。该分行的金库不归土默特蒙古兵看守,而是先在归化城边缘建设一座棱堡式卫星城,城中驻扎该行“雇佣军”千人,确保金库安全——毫无疑问,这支雇佣军来自于京华商社(曹淦掌握,主司内陆部分进出口贸易)。
不过,土默特的把汉那吉大汗也承诺会“竭尽全力保护”该卫星城周全。
把汉那吉这话可不是什么外交术语,他是真心诚意要保护“金库城”的,因为“金库城”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他的提款机——只要他的提款想法能得到明联储的认可就行了。
明联储之所有有如此权势、如此声威,其关键在于两点:第一,它的资本极其雄厚,原始股本便高达三千万两白银,比国库存银还多几倍。
至于第二点,那就更关键了:它的两个最大股东,一个叫京华,一个叫内帑。京华在这三千万里出资一千万,内帑出资五百万,直接占去一半。除此之外,两京勋贵、京师高官、各地将门乃至于一堆宗室王爷,几乎都有不少人出资认购——哦对了,把汉那吉大汗也是以“顺义王”身份参股了的,甚至他的出资还高达四十万两。
这还得了?明联储的背后几乎站着整个大明帝国的统治阶层,谁敢反对明联储,那基本上就算是自绝于天下了。
北方的商帮、南方的商帮也都有参股,不过由于高务实对参股人的身份做了一定程度的限制(主要是考虑到士林影响),所以不论南北豪商,都是拐着弯入股的——西方人称之为白手套,也就是代理人。京师官员的入股之中,有很多便是代替各自背后的商帮持股,他们私下签订了什么其他的合同契约,那就只有他们自己清楚了。
总之,明联储就这样在短短一段时间里,完成了从酝酿到诞生的过程,甫一登场便艳惊天下,侧目九州。
这其中最有意思的,大概就是心学派官员们,他们或自己、或代理南方商帮而入股了明联储。
高务实一开始其实是打算把南方商帮排除在明联储之外的,不过后来刘馨帮他详细计算了一下,发现只要不是不设上限的随意入股,在控制好给予心学派的股份之后,放他们入股比排斥他们其实要更有意义得多。
明联储的吸引力实在太大了,即便按后世的看法,它也是一个很特殊的机构。因为它本身虽然是主要是作为大明实际意义上的中央银行存在,可是它又同时保留了很多商业银行的功能。
众所周知,中央银行主要是为了国家的金融稳定而存在,商业银行则是为了获取自身利益而存在。
因此,通常来说明联储作为中央银行的时候,本身可以不考虑盈利。然而,高务实对它的要求又决定了它需要靠盈利来获取“统治阶级”的青睐,于是商业银行的盈利手段——至少部分盈利手段还是一定要保留着。
如此,便造就了明联储这样一个强大的怪胎。
既然已经是怪胎级别了,那就一定不能放任自流,一定要有控制和监督的手段,于是两项配套制度因此诞生。
第一套制度非常简单:在明联储成立之初,便以诏书、阁令、部文三级行政指令明文规定:明联储以其召集人、主要创始人高务实为终生总裁,并根据明联储内部投票结果,享有京华银行、皇室内帑、绝大多数勋贵、大多数将门、部分实学官员所持原始股本的日常事务投票权。
换句话说,高务实除了京华银行的1000万两原始股投票权,还享受包括皇帝内帑的500万两等一系列原始股本的投票权,且权力期限是终其一生。这就意味着只要高务实没死,明联储的日常事务就是他说了算。
第二套制度相对复杂一点:明联储虽是股份制,但其董事会不设董事长(因为官不能比皇帝大),而董事会本身的权力实际上又被高务实这个“终生总裁”给代表了,因此高务实在董事会的身份是首席董事(按股本算),但董事会平时不召开。
董事会不召开并不意味着大股东们放弃监管,监管权力被赋予到了监事会。监事会依然按照股本来进行设置,不过持股人可以任命代表自己的监事会成员。
监事会成员按照50万两原始股本为一人(1票)进行设置,原则上来说,全会有效表决票一共高达60票。不过,考虑到有些大股东手里不止50万两,而有些小股东又远远不到50万两,因此又另有规定:大股东可以任命一人“总代持监事会票”,也可以分散代持;小股东则可以抱团取暖,自行商议“联合代持监事会票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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