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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中最为显著的就是审查权和审判权。
开封府尹和刑部尚书这两个职位按道理来说,开封府尹相当于市长级别的,管理开封府的政务,但是他也拥有审查权和审判权,而刑部尚书就相当于最高公安局局长和最高法院院长,同样也拥有这两项权力,这就重合了。
由于立法院和司法院的出现,赵楷决定免除开封府的审判权和审查权,将审查权归交给司法院,那么审判权的话,将全部交给大理寺,这大理寺也因为两院的存在,变成了一个极为特殊的部门,他的存在就是为了将两院联系在一起。
因为二院是互不干涉的,但是一个执法,一个立法,不可能完全没有联系,所以你必须得添加一个东西进去,将二院联系在一起。
在经过一系列的商量,最终还是决定让大理寺充当这一角色。
立法院立法后,交给大理寺入案,司法院审查完后,同样也将案子交由大理寺,大理寺拿着立法院的律法,根据司法院提供的资料,对犯人经行判决。
说的通俗一点,这就是一个三角恋。
大理寺相当于最高法院,虽然它不归任何部门管,但是它又受到司法院和立法院的牵制,并没有拥有什么太大的权力,只是一个机构而已,真正的权力还是掌握在二院手中。
开封府从此之后。再也不会出现下一个包拯了,因为开封府失去了审查权和审判权,他的存在就是负责开封府的政务。但是这不影响开封府尹升为宰相的途径,宋朝很多宰相都是将开封府尹直接提拔上去的。秦桧也是如此。
而御史台作为一个监察机构,也因为二院的出现,它的权力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,它没有判决权,但是它还是保留了审查权,它既可以将案子交给司法院,也拥有直接上诉大理寺的权力,一般一些重大的内政案。他甚至可以直接跳过司法院,直接向大理寺上诉。
当然,一些个别案例,御史台还可以跳过大理寺,直接上诉皇上,这也是皇权凌驾于律法之上的又一大佐证。
但是比起以往来,还是有不小的区别,以前皇上可以直接审案,直接判决,但是现在不行了。除非你皇上想要隐藏这个案子,好比一些武将有异常动态,皇帝可能怕打草惊蛇。为了顾全大局,所以必须得先隐瞒下来,这种情况是例外的,但是如果真到了判决的一步,皇帝必须还是得将案子返还给大理寺审判,皇帝也失去了一部分判决权。
这也是赵楷想对大臣做出一个表率,不可能完全损害大臣的权益,来巩固自己的皇权,这大臣也不会服气。作为帝王有些时候必须也得做出一定的让步,起到一个表率的作用。这样才能服众,不是说你皇帝想怎么就怎么。其实真正的权力还是握在皇帝手中的。
这是中央机构的变化,地方上肯定也得改变,提刑司正式归司法院,拥有绝对的审查权,每个州都必须设立一个提刑司和一个法理寺还有一个立法院。
州府跟开封府一样不再具有审查权和审判权,这一部分权力将分给提刑司和法理寺。
但是由于这才是刚刚开始,不可能全国普及,所以赵楷决定目前不在县城设立法理寺和立法院,不过百姓拥有第二步上诉的权力,百姓若在县城受到了不公平的判决,可以通过法理寺向州府进行第二步上诉,若是案子重大,法理寺和提刑司,还有立法院可以通过商量决定是否提交大理寺,做第三次审判,但是这第三次上诉,不是百姓可以做主的,必须得立法院、法理寺点头。
立案后,立刻就进入了重组,赵楷做事历来就是雷厉风行,从不拖泥带水。
而立法院通过的第一项律法,就是疑点利益归于被告。
这一条律法一出来,大宋时代周刊就给了一个专题报道,而且是全版面,不禁剖析这一条律法,而且还根据这一条律法深度剖析立法院,让百姓对这一种全新司法制度有个更加直观的了解。
这司法院和立法院虽然还在筹备阶段,但是就已经迎来了这一个案子,自然就是王仲陵的案子。
此案就是一个例外,必须得经过皇帝的手,因为这可是关系到皇帝,皇帝决定可以判决了,才转移到大理寺,进行判决,不过赵楷为了顾及自己的声誉,此案被列入高度机密,司法院方面将直接由司法院长李纲出面跟大理寺交涉,并且进行秘密判决,这是内部审判,不能公开的。
由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律法已经通过立法院决议,那么王仲陵肯定享受这一待遇,他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啊,因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,你不能说王仲陵徇私舞弊,结党营私,你只能判他玩忽职守,泄露了考题,这有着本质的区别,就好比蓄意谋杀和误杀,肯定不能混为一谈。
经过三天的审判,最后还是判决将王仲陵免职,并且罚除一百贯。但是由于要顾及皇帝的名誉,于是大理寺勒令王仲陵自行上书请求致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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